中国宁波网讯(通讯员 张阿久
沈建燕)被公司解聘的周某得知自己的权利受侵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结果因超过申诉时效不给予受理。无奈的周某又将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公司承担养老保险金和经济补偿金差额等合计人民币7万余元。前天,象山法院以周某超过申诉时效,丧失实体权利为由,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1992年4月,周某被象山某公司招聘为仓库管理员,月工资760元,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2年12月,公司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一些职工进行清理整顿,决定终止与周某的劳动关系,并发给他经济补偿费4400元。去年8月,当周某从象山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处得知公司从未为其缴纳任何社会保险金的情况后,即于9月23日书面向公司提出要求补缴的请求,公司答复领导已经调换,不能决定此事。其间,周某也曾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对方建议周某向劳动部门反映。去年10月22日,周某原公司复函表示此事已过去1年多,各方面均发生变化,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12月15日,周某向象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的规定,以周某超过申诉时效为由,对周某的申请不予受理。为此,周某一纸诉状将公司告到法院。
象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与公司双方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造成本案纠纷,过错在公司,但从2004年9月23日起,劳动争议已经发生,且周某能够与公司进行争议,但直到2004年12月15日即争议发生后的第84天,周某才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书,显然已经超过60天的申诉时效。至于周某向相关部门去信反映情况,不是申诉时效中断的理由。(来源:宁波日报)
编辑: 王定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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