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日报讯(记者董小军通讯员鄞法)由于行政区划调整,作为借款合同担保人的原村经济合作社被撤并,新成立的经济合作社如何承担担保义务?近日,鄞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村级行政区划调整的借款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判决。
2002年3月19日,鄞州高桥三联草制品厂向鄞州农村合作银行高桥支行借款199万元,由鄞州区高桥镇三联村经济合作社提供担保。2004年4月,高桥镇三联村与高桥镇新丰村被撤销,两村合并成为鄞州区高桥镇新联村。合同到期后,三联草制品厂未履行还款义务,而高桥镇三联村经济合作社也未尽担保之责。于是,鄞州合作银行高桥支行将高桥三联草制品厂、高桥镇新联村经济合作社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借款,由后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鄞州法院针对行政区划调整的实际情况,对案件进行了仔细研究。最后,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根据当地镇政府关于高桥镇三联村与高桥镇新丰村行政合并后、两村经济并未合并仍独立核算的意见,作出了这样的判决:由被告鄞州高桥三联草制品厂返还原告借款199万元,被告鄞州区高桥镇新联村经济合作社在其所接收的原高桥镇三联村经济合作社资产范围内对199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清偿后有权向鄞州高桥三联草制品厂进行追偿。这个符合实际情况,又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判决,得到了原被告双方的一致认可,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认为,这个案件的顺利判决,对于解决由于行政区划调整所产生的类似矛盾有着积极的指导意义。
编辑: 王定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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