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商报讯(记者胡珊通讯员叶锋)余姚男子邱某出于好心,用摩托车将朋友赵某从余姚载到临山,谁料半路出了车祸,摩托车与快运公司的一辆小货车发生碰撞,2人都受了伤。
赵某受伤后构成10级伤残,合计花去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等11万多元。于是他将邱某和快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他上述经济损失。邱某对此备感委屈。法官认为,助人为乐值得提倡,但同时也要注意保障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在本次事故中邱某驾驶摩托车车速过快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依法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法官的主持下,邱某和赵某最终取得了谅解,并和快运公司共同达成了调解协议,邱某承担了30%的赔偿责任,计1.9万元。
编辑: 王定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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