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蔡铁锋
宁波晚报讯从5月1日起,《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将开始施行,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将视情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类。记者昨天了解到,市物价局根据本市实际已制定出具体的配套实施办法。
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物业、别墅等高标准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的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按“按质论价、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各等级的收费参考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布。
无电梯、增压水泵等高能耗设施的多层住宅,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后,享受公共性服务,不再分摊其它费用。有电梯、增压水泵等高能耗设施的住宅,设施运行所需电费可列入物业服务成本,也可单独按实另行分摊。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通过专项维修资金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物业管理企业代收电水费等,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预收期不得超过12个月。
物业管理方在小区主出入口须24小时站岗值勤,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1小时至少巡查1次;配有安全监控设施的,要实施24小时监控;小区应设有服务接待中心,要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要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得低于95%;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住宅小区垃圾要日产日清,公共楼梯、扶栏、走道等公用部位要保持清洁。
编辑: 王定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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