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国务院《信访条例》,将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促进依法行政,创建“平安宁波”、推进“六大联动”、构建和谐社会,将发挥重要的作用。就《信访条例》颁布实施的有关问题,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信访局局长张拓原同志日前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信访条例》的修订实施,引起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关注。那么,请您谈一下国家为什么要对现行的《信访条例》进行修订?
答:随着改革进程的推进、经济社会加速转型以及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信访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信访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1995年颁布的《信访条例》已不适应信访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对《信访条例》进行修订。
问:这次《信访条例》修订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这次修订《信访条例》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认真总结1995年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实施以来的经验和所遇到的问题,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访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这次修订《信访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一是畅通信访渠道,以更好地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二是创新机制,以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和效果;三是强化工作责任,促进问题的解决;四是切实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稳定。
问:新《信访条例》增加了很多新内容,您能不能谈一下《信访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答:修订后的《信访条例》共计7章51条,与1995年《信访条例》的6章44条相比,新增和修改46条,新增和修改条款占《信访条例》内容的90%,新增和修改字数占《信访条例》内容的85%。
一是对信访工作原则做出重大修改和补充。改为“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是进一步强化了信访工作责任。第一,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第二,明确区分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能部门的职责,信访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受理、登记、转办、交办、督办。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受理、登记、办理和答复。第三,强化了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的责任,明确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应当由有权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负责处理。第四,将信访工作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并实行责任追究和奖励制度。
三是明确规定了信访工作机构的设置、性质及职责。赋予了信访工作机构受理、交办、转办、承办、协调、督办信访事项的职能和提出改进建议权、行政处分建议权、完善政策解决问题建议权。
四是突出了畅通信访渠道,强化了对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提出了方便信访人反映问题、有利于迅速化解矛盾的一系列工作机制,体现了对畅通信访渠道的强化和重视。
五是强调了“双向规范”原则。既规范了信访人的信访行为,也规范了信访受理、办理等工作行为。
六是为了避免无休止的上访,减少信访成本,明确了“三个不予受理”。第一,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不予受理;第二,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第三,信访事项经过行政机关办理、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再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核后,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上访的,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这在信访终结机制上进行了有益探索。
问: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为畅通信访渠道作了哪些规定?
答:公民有提出建议和申诉的权利。畅通信访渠道是保障公民的建议权和申诉权,加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并迅速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措施。为此,条例主要作了三方面规定:
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为信访人采用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违反规定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三是,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问:近年来,群众信访数量增多的原因很多,有些行政机关不科学决策和依法行政,工作方法简单,侵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一问题,修订后的《信访条例》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访工作行为和责任,作了哪些规定?
答:解决近年来信访工作中存在的责任主体不明、责任落实难以到位的问题,是这次国务院修订《信访条例》的一个重要目的。
首先,着眼于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信访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否则追究引发信访事项发生的责任人的责任。《信访条例》还强化了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的责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及时妥善办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超过了办结期限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同时,《信访条例》明确了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发现有关行政机关办理的信访事项有违反条例规定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反馈。
最后,《信访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等。
问:近年来,少数人在上访时,采取过激方式,如围堵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公路、铁路交通等,既影响了广大信访群众的正常信访活动,也扰乱了当地的社会公共秩序,给当地群众的工作生活带来不便,《信访条例》对此主要作了哪些规定?
答:公民的建议权和申诉权受法律保护,但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建立并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是畅通信访渠道,保障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条例针对当前在信访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从四个方面规定了维护信访秩序的措施:
一是,对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携带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等六类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并与刑法等法律作了衔接,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多人采用走访的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三是,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是,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来源:宁波日报)
编辑: 王定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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