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追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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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5-11 07:30:56
东南商报讯(记者许玉芬)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及安全防范措施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政府部门领导人要被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还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昨天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宁波市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草案)》中规定的。
《草案》规定,各级政府机关的正职负责人是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应当成立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监察机关、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参加的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案件立案之日起30日办理完毕。
【编辑:王定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