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裤子放了三天要付69元
稿源:  | 2005-05-14 10:54:35
    □记者景致
    宁波晚报讯市民沈小姐在超市购物后,忘记了拿回存放在寄包柜里的东西,几天后她找到超市时,保安告诉她要按每小时1元付费才能拿回家。昨天,她打进了本报新闻热线,对超市这一收费提出了异议。
    几天前,沈小姐在天一广场附近一大型超市购物后,忘记了拿回放在超市寄包柜里新买的裤子。三天后,沈小姐重回该超市,在保安室找到了她的东西,但保安告诉她,必须按超时每小时1元共付69元保管费后才能拿回她的东西,但沈小姐同意最多付20元。她告诉记者她想要回的这条新买的裤子,价格还不到69元,但由于她很喜欢这条裤子,所以很想要回,否则她也不要了。
    该超市保安室一姓刘的先生告诉记者,超市对顾客寄存的东西在3小时内是免费的,超过3小时后按超市营业时间每小时收取1元的费用,这些内容在寄包柜的门上都清楚地写着,顾客寄包前应该看清楚。但沈小姐却认为,首先她的寄包是在超市要求下的被动行为,其次告示是商家单方面的,商家没有提供她选择其他寄存方式的便利;再说了,她是该超市顾客,超市给予适当的关照是应该的。
    对此,市价格举报中心咨询人员告诉记者,超市寄包柜如何收费,属放开项目,超市有自主行为,他们对此不便评议。昨天上午,记者在该超市门口随意采访几位顾客时,他们对顾客和超市这一争议都觉得很有兴趣。宁波素豪律师事务所胡力明律师认为,从法律角度看这件事,不一定商家单方面的店堂告示对消费者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使双方有合约,也应遵循公平原则,该超市这一单方面要求值得商榷。
【编辑:王定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