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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施条例为契机,加强象山港海洋环境和生态保护
稿源:  | 2005-05-26 07:07:10

    宁波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陈炳水
    《宁波市象山港海洋环境与渔业资源保护条例》已于2005年4月13日经省人大批准,将于2005年7月1日起生效。
    象山港是我国东部沿海楔入内陆的半封闭港湾,具有独特的海洋生态特征。港内具有良好的航道资源、旅游资源、湿地资源和海洋生物资源。象山港的功能定位以及港内资源环境的保护状况对整个宁波的经济走向产生重要的影响,对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象山港港域狭长,与外海的水体交换能力较弱,海洋生态系统比较脆弱。近年来,随着港内资源开发活动的日趋活跃、临港工业的发展和大规模海洋、海岸工程的建设、船舶排放生活垃圾和含油废水以及酷捕滥捞渔业资源,加上管理上的滞后和缺位,导致注入象山港的污染物种类和污染物总量增加,海水质量下降、赤潮灾害等环境污染事故频发,渔业资源衰退,生态环境变化。这严重影响了我市海洋经济的健康发展,影响了生态市建设目标的实现。经省、市人大通过的《宁波市象山港海洋环境与渔业资源保护条例》,对象山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为各部门履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
    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加强象山港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管理和协调。
    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尽快行动起来,制定实施条例的配套规划和制度。今年内要起草并通过象山港保护规划和实施计划、象山港浅海滩涂养殖专业规划、象山港网箱养殖总体控制指标和布局规划,为象山港资源的开发和保护提供必要的规划依据;尽快制定象山港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尽快制定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防止突发污染事故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进一步完善象山港环境保护和协调机制,做好重大污染事故的防治和生态保护的协调处理工作。
    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该条例的规定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加强象山港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的执法监督力度。对象山港沿岸工业企业的环境保护实施状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排污单位,该整改的要整改,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该关闭的要责令关闭;对禁止建设的项目,坚决依法停建和拆除,确保象山港不受污染或尽可能减少污染;对港口、码头的防污设施、船舶修造企业和油库的残油和含油污水的接收处理情况进行全面的执法检查,对没有按规定设置防污设施或没按规定要求处理油类污染物的,要依法处理;在象山港内禁止擅自围海、填海,确需填海、围海的,要报市政府批准;对象山港内的养殖、捕捞行为以及其他用海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环境保护部门和海洋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条例的规定做好象山港海洋环境质量的评价、公报的公布和巡航监视通报工作,及时将可能威胁人体健康和生物安全的污染情况向公众通报。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实施条例的宣传和发动工作,新闻媒体要做好条例的宣传报道工作。通过举办法律咨询、法律知识竞赛、向有关单位发放条例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开展条例的宣传工作。通过宣传使条例人人皆知,使有关人员了解应该履行的法律义务,并自觉遵守条例的有关规定。
    象山港独特的海洋生态环境和丰富的海洋资源为港域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了优良的物质条件,为沿港人民创造了优美和谐的生态人居环境。希望各地、各部门以实施条例为契机,尽快增强保护象山港资源的紧迫感,切实加强象山港海洋环境和生态保护工作的力度,严格遵循统筹规划、海陆兼顾,经济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相统一的原则,力争使象山港成为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良好生态资源,成为生态市建设中标志性的生态港湾。

【编辑:王定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