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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普通住房标准确定
稿源:  | 2005-05-31 06:40:00
    宁波日报讯(记者郭靖)市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昨天确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的《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今年6月1日后,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市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3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上月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文件明确,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不包括江北区庄桥街道、洪塘街道、慈城镇)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按同类房屋地段(以市房产管理局公布的为准)实际成交住房的平均价格执行,实际成交住房包括备案的商品住房和过户的二手住房。上述价格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定期测算公布。
    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及江北区庄桥街道、洪塘街道、慈城镇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界定及公布办法由当地区政府确定并组织实施。
【编辑:王定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