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档案可送档案馆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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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6-01 10:59:11
□记者蔡铁锋
中国宁波网讯
新修订的《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昨获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新增加的有关个人档案事宜的条款尤其引人注目。
昨天,记者就此采访了市档案局法规宣教处的有关人士。据介绍,集体所有的档案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都称档案,都可寄存、代保管。档案管理部门有责任妥善做好保管、保密工作,确保客户隐私不被泄露。据了解,此前,此项工作已在余姚、鄞州等地开展。
据介绍,档案的日常保管要求较高,必须长期存放在温度14至24摄氏度左右、湿度45%至60%的库房里,而且要求防蛀、防霉。这些只有市档案馆能做到,而在一般家庭或场所根本无法做到。因此档案馆将向需要寄存、代保管者收取一定的保护费用。
对于新条例增加的“市和县(市)、区人事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加强对干部、职工档案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干部、职工档案发生丢失、损毁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一条,市档案局法规宣教处金处长认为,此举可使群众反映较大的干部、职工档案丢失、损毁的事大大减少。
此外,根据条例新增加的有关条款,设在市档案馆的现行文件查阅中心已对外开放,普通群众可凭身份证随时到该中心免费查阅“红头文件”,也可登录“宁波档案网”查阅自己需要的信息。
(来源:宁波晚报)
【编辑:王定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