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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三车”整治缓解出行难的通告
稿源:  | 2005-06-22 08:26:35

    中国宁波网综合消息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加强公共服务,解四难、创四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促进文明城市建设,规范市区道路交通秩序,改善广大市民出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三车”整治缓解出行难的通告,具体如下: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部分区域禁止摩托车通行的通告

    一、本通告所称的市区部分区域,是指世纪大道———环城北路———新星路———机场路———启运路———杭甬高速公路———过奉化江沿鄞州与江东两区行政分界线———世纪大道及上述道路所形成的封闭区域(以下简称封闭区域)。
    二、自2005年7月16日起,除公安、工商、城市管理等执法部门公务摩托车外,禁止其他摩托车在封闭区域内行驶。
    公务摩托车必须按规定统一执法标识,重新核发牌证,非执行公务时不得上路行驶。对公务摩托车,按照现有数量进行控制、不再增加。
    三、对符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四部委第33号令《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强制报废年限的摩托车,应当按规定报废。
    未达到强制报废年限的摩托车,可以提前报废;也可以将其转籍到封闭区域以外和其他县(市)、区,或者销售给合法的经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转籍过户的,所需税费由政府补贴。
    在海曙、江东、江北三区上牌和封闭区域内属于鄞州区行政区域范围并在鄞州区上牌的摩托车提前报废的,车主可按本通告附件的规定办理,政府给予适当补偿。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交通、城市管理、工商等政府部门在各自的职责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鄞州区限制摩托车通行办法,由鄞州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告。  

    附件:摩托车处理规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部分区域限制人力三轮车通行的通告

    一、本通告所称的市区部分区域,是指世纪大道———环城北路———新星路———机场路———启运路———杭甬高速公路———过奉化江沿鄞州与江东两区行政分界线———世纪大道及上述道路所形成的封闭区域(以下简称封闭区域)。
    二、自2005年7月16日起,除市政、环卫作业用车和适量的废旧物品回收车以及菜运人力三轮车、送奶车外,禁止运营人力三轮车、自备自用人力三轮车及其他人力三轮车在封闭区域内行驶。
    允许上道路行驶的市政、环卫作业用车、废旧物品回收车,必须按规定统一外观、统一车型、统一标识。
    允许上道路行驶的菜运人力三轮车和送奶车,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线路行驶;菜运人力三轮车实行逐年减量。
    三、人力三轮车车主可以将人力三轮车转让给合法的经营企业或者个人,也可以按本通告附件的规定处理。
    四、运营人力三轮车企业应当按照本通告附件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由区人民政府给予“一企一策”的政策扶持;从业人员由企业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和安置,或由区人民政府通过其他方式妥善安置。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交通、城市管理、工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鄞州中心区限制人力三轮车通行办法,由鄞州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告。

附件:人力三轮车处理规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残疾人专用车使用管理的通告

    一、残疾人专用车是下肢残疾人代步的专用工具,不得进行运营;原经市残联认可并取得识别标识的运营残疾人专用车,其运营过渡期到2005年6月30日结束。非下肢残疾人不得驾驶残疾人专用车。
    二、下肢残疾人用于代步的残疾人专用车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7月16日起,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残疾人专用车,不得上路行驶。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残疾人专用车可以进入广场、公园等露天公共场所。
    三、有识别标识的残疾人专用车,按本通告附件的规定处理,政府按规定给予车主相应的补偿和安置。
    四、在世纪大道———环城北路———新星路———机场路———启运路———杭甬高速公路———过奉化江沿鄞州与江东两区行政分界线———世纪大道及上述道路所形成的封闭区域内具有常住户籍的下肢残疾人的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残疾人专用车,按本通告附件的规定处理。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交通、城市管理、工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鄞州区结束残疾人专用车运营管理办法和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残疾人专用车的置换范围,由鄞州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告。

附件:残疾人专用车处理规定

【编辑:王定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