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在工作的酒店拍下的照片被擅自用在了公交车车身上,北仑少女小月(化名)为此把酒店和北仑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她30万元精神损失费,并赔礼道歉。昨天,北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工作照出现在公交车上
今年3月,17岁的小月应聘到北仑曼哈顿天港大酒店有限公司从事前台接待的工作,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小月于5月20日辞职。
小月回忆,4月中旬,酒店人事部经理通知她去拍照。当时总共拍了3张照片,其中一张是她与酒店一名行李生、一名餐饮部迎宾员一起拍的。
6月中旬,小月被同学告知,她的照片被登在从北仑到大碶)的703路公交车上(车牌为浙B·84381)。小月说,这之后她觉得有些莫名的害怕,703路公交车经过的地方她都不大敢去,怕别人会指指点点。后来,浙B·84381经过北仑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调整,变成了709路公交车(从柴桥到三山)。
索赔30万当庭调解未成
昨天在法庭上,对于照片使用到底有没有经过小月本人的同意,双方各执一词。
小月认为酒店方从未告诉过她,照片以后是要放在公交车身上做广告的。小月的代理律师表示,酒店擅自将小月的肖像用在公交车上做广告宣传,对小月构成了肖像权侵权行为。酒店使用小月的肖像是以营利为目的的。3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是根据酒店侵权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持续性和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范围来确定。
而根据酒店方的说法,酒店在拍照前后已经告知了要把3人的照片用于做广告的事。酒店跟公交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对公民肖像的使用只要本人同意,就可以使用,并不需要书面的同意。酒店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
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官按照程序进行调解,可是双方关于赔偿金存在巨大差距,调解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