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  >  科教·卫生
<宁波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网上征求意见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5-08-23 15:11:14

  中国宁波网消息 为规范和完善我市医疗救助制度,落实因病致贫帮扶措施,《宁波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草案目前正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市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市民如有意见建议,可书面反馈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二处(县前街61号)。联系电话:87182030,传真:87182023。电子邮件:zjs@nbfz.gov.cn。

  十类人员可获医疗救助

  草案规定,拥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十类城乡贫困居民,参加各类社会医疗保障和医疗互助,因病就医费用超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承受能力,造成生活困难,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获得当地政府给予的医疗救助。这十类人员分别是:城镇“三无”居民(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和农村“五保”对象;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成员;持有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家庭成员;持有《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的家庭成员;原精简职工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即享受优抚医疗补助的“三属”、老复员军人、伤残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三老人员”(即在农村建国前入党的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持有县(市)、区政府部门核发的其他社会扶助凭证人员;国家建设分派支援“三线”生活困难的人员;其他患重大病且生活困难的人员。

  医疗救助方式有多种

  医疗救助分医疗收费减免和救助两种,其中救助分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两类,并实行甲、乙类医疗救助卡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凭核发的社会扶助证件,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减半收取住院床位费、护理费和手术费,彩色B超、CT和核磁共振等特殊检查减免40%。

  违反有关规定将被严惩

  草案同时还规定,经批准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的对象,如果已经取消享受社会扶助待遇的;有篡改或与医务人员合谋伪造病历、诊断证明书以及其他欺骗行为,虚报、冒领医疗救助金的;群众举报并经核实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从查实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救助。享受医疗救助的对象及相关人员有采取涂改、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金;指使医务人员伪造病历、诊断证明书等材料,冒领、诈骗医疗救助金的,由管理审批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如数追回已冒领的医疗救助金外,两年内不得申请医疗救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徐叶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