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屠传宏通讯员韩暄
中国宁波网讯 前天,海曙区法院依法宣判了一例妨害信用卡管理的犯罪案件,对被告人周某一审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据海曙区法院所查,26岁的周某因公司经营不善,负债10万余元。为偿还债务,他想到了办信用卡透支。于是,花钱让假证贩子以“张晓瑾”、“宋存活”、“何卫星”3个虚构的名字做了3套申领信用卡必需的身份证、房产证和水费专用发票的复印件。然后,他在市区租用一间写字楼,虚构了一家公司———“宁波同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当做是“张晓瑾”等3人的办公地点。他还购买和安装了7部电话,作为“张晓瑾”等3人的单位电话、住宅电话和联系电话,并将这7个电话全部呼叫转移到他本人(化名许茂红)的手机中。
今年3月,周某持虚假证明到银行申办了3张牡丹贷记金卡,信用额度共计6万元。银行初步审查了“张晓瑾”等3人的申请材料,并经电话核实后,通知申请人前去领卡。4月18日,周某来到银行,谎称自己是“宁波同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会人员,代同事“张晓瑾”等3人来领取信用卡。但周某拿不出自己的身份证,且填写的身份证号码有明显出入。银行工作人员报警后,周某被当场抓获。
信用卡应用的范围越来越广泛,今年2月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五)》新增了一项“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以适用于还未造成损失的信用卡犯罪。
海曙区法院认为,周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材料,骗领信用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