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屠传宏通讯员任何
中国宁波网消息 病人在病房外摔伤致残,过错在哪方?日前,镇海某医院因为有一住院病人在病房外摔伤致残惹上赔偿官司。
-意外发生在去年4月
病人陆某因右侧脑溢血术后伴左肢瘫痪到镇海某医院住院治疗。去年4月27日中午,陆某做完高压氧治疗回病房,当陪护人员先进病房做放被等准备时,暂停留等候在病房门口的陆某自行从轮椅上站立起来,不慎摔倒。因病房门口过道的左右各有一张加床,陆某头颈部撞在加床上。
-摔后未治致一级伤残
陆某摔伤后颈部疼痛明显,肿胀并见淤血斑、大小便困难。但医院方面并未及时对陆某进行CT检查,未能查明病因,也未及时采取治疗措施,过了两天才对陆某进行腰椎、颈椎CT检查,发现“颈5有骨折改变”。后经市第二医院诊断,陆某为“C5、6骨折脱位伴瘫痪、陈旧性脑溢血术后伴瘫痪”。经鉴定,陆某的伤残等级为一级伤残,存在完全护理依赖。
-没作为医疗争议处理
陆某为此向镇海法院起诉,要求医院方面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60万元,并支付精神抚慰金20万元。起诉期间,陆某与医院方面均申请医疗鉴定,但市医学会以“该医疗争议不涉及医疗行为问题”为由不予受理。
-病人摔伤应自行负责
镇海法院一审认为,陆某瘫痪的直接原因,是陆某当时在病房外摔倒、头颈部撞在过道中的加床上所致。而陆某摔倒的主要原因是自行站立。陆某本来已是脑溢血术后伴左肢瘫痪,在陪护人员进病房做放被等准备而离开的间歇,应当预见在无人搀扶下自行站立的后果,对摔倒造成的后果应自行承担责任。
-医院被推定管理不当
由于医院方面未能提供证据,来证明当时的加床行为是“在病房床位满员而仍有病人入院治疗等重要或紧急情形下”采取的合理行为。一审推定,医院方面在病房过道中的加床行为,存在管理不当的过错,与陆某摔倒时头颈部撞在加床上而导致瘫痪有一定因果关系,医院方面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陆某在摔倒后,疼痛、血肿症状明显,医院方面没及时采取腰椎、颈椎CT检查措施,事后在CT检查为“颈5有骨折改变”与市第二医院CT检查确诊的“C5、6骨折脱位”结论不一,存在检查诊断上的准确性欠缺失误,医院方面是存在一定过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医院赔款
镇海法院在一审过程中综合分析确定,医院方面对陆某损失的赔偿比例以承担25%为宜。最后,一审判决镇海某医院赔偿陆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费用共12万余元,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一审判决后,医院方面已履行全部赔款,陆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8月2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