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  >  突发·现场
霓虹灯招牌“缺胳膊少腿”(图文)
稿源:  | 2005-09-08 15:29:22

  街头残缺不全的霓虹灯。王勇摄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姜恒王景波)闪烁的霓虹灯扮靓了城市夜景,但当你看到店铺招牌上“售女处”、“美人场”的字样,一定会感到费解,不知店家葫芦里卖的是什么药。昨晚,记者随江东城管队员夜巡时发现,类似的霓虹灯招牌“缺胳膊少腿”现象在大街小巷均能看到。

  残缺霓虹灯比比皆是

  记者和城管人员一路穿行了江东区几条繁华的街路,其中百丈东路和中山东路的沿街霓虹灯还比较完整,仅有一些诸如“自由港”只剩了“自”、“专业美容美发”变成了“业美容美”等。但在兴宁路上,残缺不全的霓虹灯陡然增多,一家眼镜店的霓虹灯闪烁成了“目竟店”,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成了“月分有限八司”,某海鲜店成了“每羊店”。更让人称奇的是,一家白天还端庄秀丽的“售楼处”,到了晚上竟成了面目狰狞的“售女处”,而另一家让人垂涎的“美食广场”,也摇身一变成了暧昧的“美人场”。记者粗略数了数,仅兴宁路上有问题的霓虹灯招牌就有二三十家。一旁的城管人员告诉记者,这些霓虹灯“缺胳膊少腿”,可能是因管内充填的惰性气体泄漏或电极损坏引起的。

  店主不以为然

  记者在兴宁路采访了一位市民,这位姓陈的先生正在驻足观看一家夜间变成了“专吕店”的“专营店”霓虹灯招牌。他对记者说,这样的招牌不仅滑稽可笑,而且影响市容,还会让人对企业的可信赖度产生怀疑。但一些店主却对此不以为然。在兴宁路和甬港南路交界处,一位店主看到记者正在对其拍照,立即关闭了霓虹灯,对记者和城管队员满不在乎地说:“不就缺个字吗?招谁惹谁了?”

  城管人员指出,霓虹灯残缺不全是一种违法行为,绝不是小事一桩。按照《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规定,户外广告以及霓虹灯、招牌、标志牌、灯箱等户外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设置单位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损、残缺、错误、脱落、陈旧的,应当及时更新、整修或者拆除。城管人员责令这位店主限期改正,并告诉店主,如果逾期不改正,将予以拆除,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编辑: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