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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真有其事还是伪造债务?扑朔迷离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5-09-13 15:34:10

  记者姜恒

  中国宁波网消息 原本并不复杂的借贷官司,因在执行期内突然出现的两张借条而变得扑朔迷离。

  借贷官司

  1998年4月,宁海西店镇的王某以生产需要为由,向该镇养鸭专业户舒某借款人民币11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书,约定借款月利率2%,按月付息,1998年7月30日前还清,借款以王某坐落在西店镇的一处房产做抵押,但未将该房产作抵押登记。后王某一直未能按期归还全部欠款。2000年7月29日,舒某向宁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尽快归还借款及利息。经审理,宁海法院于2000年10月12日作出判决,责令王某在判决生效后的2个月内归还舒某借款及利息合计人民币83500元。

  两张借条

  因王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舒某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就在进入执行程序后,王某突然又被告上法庭,当地的两位村民要求他归还到期未还的借款合计人民币133000元。当事人出示了借款人为王某的两张借条。借条上标明的借款时间分别为2000年1月8日和2000年3月5日。法院据此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王某应在2001年4月30日前将欠款归还两位村民。但在这之后,王某仍一直未能将欠款归还舒某及两位村民。2001年7月20日,宁海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将被执行人王某所有的房产按评估价7万余元给申请人舒某及另两位村民以抵偿债务,其中,舒某分得其中的38.49%。

  听证调查

  舒某对这一裁定十分不满,他认为,那两位村民与王某串通一气、伪造债务,并向法院提出异议。为此,法院执行庭于2001年8月31日召集当事人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那两位借款给王某的村民陈述,借给王某的钱也是向别人借来的,自己是“管闲账”,并说出了这些人的名字和借款金额。此后舒某聘请法律工作者对这些人员调查取证。调查取证表明,这两位村民向别人借款的时间是在2000年底和2001年上半年。对此,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姚善挺律师认为,既然这两位村民承认借给王某的钱是向别人借的,向别人借款的时间又是在2000年底和2001年上半年,那么这两位村民不可能在2000年1月8日和2000年3月5日就已经将该款出借给王某,这两张借条的真实性值得怀疑,而因此作出的民事调解和民事裁定理所应当地要受到质疑。

  屡遭祸端

  奇怪的是,这一段时间里舒某家屡遭祸端:2004年8月的一天晚上10点多,舒某儿子的住房莫名其妙地着火,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余元;2005年3月17日、19日晚10点,3月26日晚8点,舒某所住的鸭棚遭不明身份人员打砸;3月26日晚9点,一伙人又来打砸时,有两人被舒某家人抓获,其中一人正是那位“借”钱给王某的村民的弟弟。昨天,舒某向宁波中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要求依法撤销法院曾作出的民事调解和民事裁决,驳回那两位村民的诉讼请求,并确认王某的房屋(执行标的物)单独用以抵偿申诉人的债务。

【编辑:徐叶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