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王岚)昨天,市质监局就国内一些企业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态奶,并在产品标识上误导消费者之事下发通知,要求各有关企业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各县(市)区质监分局加强对地产液态奶生产经营监督。
通知要求,在巴氏杀菌乳生产中不允许添加复原乳,大力提倡和鼓励在灭菌乳生产中全部使用生鲜乳。考虑到当前的生产和市场状况,可以适当生产复原乳,但必须使用合格的原料,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生产,不得掺杂掺假。各生产加工企业凡在灭菌乳、酸牛乳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复原乳的,必须在产品正式投产前如实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为便于消费者作出购买选择,市质监部门将严格产品标识标注管理。通知指出,凡在灭菌乳、酸牛乳等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复原乳的,不论数量多少,自2005年10月15日起,企业必须在其产品包装上醒目标注“复原乳”及所占比例。10月15日前生产但未标注“复原乳”的奶制品允许销售至200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