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王岚通讯员高华兴)市质监部门近日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我市个别企业在生产中存在使用无证企业生产的无证产品现象。销售或经营活动中使用未获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也属违法行为,质监部门将依法查处。
今年9月1日施行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可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质监部门提醒,我市塑机、电动自行车等生产企业有些配套原、辅材料就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在采购原、辅材料时,一定要搞清材料是否属于该《目录》内的产品(具体可查询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若属于《目录》产品,企业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及时索证,避免引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