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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法院巧用“居中裁判”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5-09-26 17:22:19

  记者屠传宏通讯员俞佳张阿久

  中国宁波网讯 9月21日,象山的张老伯挑了个好日子,在鞭炮声中,将祖坟迁到了新的地址。这让象山法院的法官们也感到欣慰,因为张老伯为了祖坟迁址问题,本来打算同当地镇政府打一场行政官司,眼下他气也消了、坟也迁了、提起的诉讼也撤回了。

  规划的敬老院中有他家的祖坟

  原来,张老伯所在镇要建一座敬老院,规划批准的一块土地正好有张老伯家的祖坟,镇政府在6月底作出一份“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张老伯拆除祖坟。张老伯认为,镇政府无权作出拆除通知。一来二去,张老伯索性将镇政府告上法院,要求法院撤消镇政府作出的拆除通知。

  为祖坟他要告镇政府

  象山法院经初步审查,认为镇政府无权作出限期拆除的通知,且该通知带有强制性的性质,作为镇一级政府是无此项行政权的。于是,法官在向镇政府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就将这一情况告知镇政府,分析了其中的利害关系。镇政府很快意识到了自己的问题,表示愿意和张老伯协商解决。

  法官三次调解促成撤诉

  法官随即找到了张老伯。在气头上的张老伯当时可听不进话,非要和镇政府在法庭上见。法官三顾张老伯家,耐心做张老伯的思想工作,分析利弊。经过法官的努力,镇政府和张老伯达成了一致意见,由张老伯自己选择新坟地的迁移地址,镇政府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经济损失并作出了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的通知。张老伯则到法院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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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象山法院称,行政案件不同于其他案件,观念上的差异会使处于弱势的原告一方产生官官相护的想法,而处于强势的行政机关也不愿当被告直至败诉。对此,法院坚持“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即一是保护与监督关系,把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放在第一位,把工作重点放在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上;二是判决与协调关系,在查清案情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协调,尽量促使行政机关在判决前自动改变不当行政行为或主动与行政相对人协商;三是案前说法与案后服务关系。

【编辑:吴素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