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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家庭住房 廉租房申请对象拓宽
稿源:  | 2005-09-29 15:37:56

江北谢家实景。

  徐家漕实景。

  记者程旭辉通讯员王人扬

  昨天,市建委公布了修改完善后的《宁波市市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管理办法》、《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其中,对低收入家庭住房的申购对象、购买方式、上市交易限制,以及廉租房的享受对象、保障形式、保障的具体标准、退出制度等都作了明确解释。

  低收入家庭住房

  拓宽申购对象

  根据新的管理办法,今年起,低收入家庭住房申购对象除原来规定的低收入家庭———即持有民政部门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以及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家庭外,还新增加了“其他家庭”一类,包括人均月收入在市政府公布的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的军人遗属、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或一至四级残疾军人配偶、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的家庭等四类对象。

  上述两类家庭申购低收入家庭住房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无房或拥有私有住房(包括自有非住宅用房和已签订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期房)、承租公有住房以及在1983年12月17日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发布前已实际承租私有住房的使用面积低于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家庭人数为2人或2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2)35周岁及以上的无房单身居民。

  购房可免缴契税

  实施细则规定,低收入家庭住房购买方式采取现房出售和期房预售两种,每个家庭购买一套,购买时免缴契税。家庭成员为1人—2人的,可购买套面积45平方米住宅;家庭成员3人的,可购买套面积55平方米住宅;家庭成员为4人及以上的,购买住宅建筑面积为人均18平方米以内。已按建筑面积标准购买低收入家庭住房后,如果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仍不足12平方米的,不得再申请廉租房租金补贴和再次申请购买第二套低收入家庭住房。

  10年内不得转让出租

  实施细则明确,低收入家庭住房自取得房产证和土地证之日起10年内(含10年),不得转让或出租;若擅自转让或出租,将由政府按原购买价格收回住房,并不再受理购买申请。在规定期限后上市转让的,需补交土地出让金方可进入市场交易。如果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收入家庭住房准购证》,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予以注销;对已经骗得购买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收回其所购房,并按规定处罚。

  廉租房

  人均低于12平方米可申请

  按照新的廉租房管理办法,从今年开始,廉租房享受对象除了取得区民政部门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家庭外,新增加了人均月收入在市政府公布的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的军人遗属、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或一至四级残疾军人配偶、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的家庭等4类人员。

  上述家庭申请廉租房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无房或拥有私有住房(包括自有非住宅用房和已签订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期房)、承租公有住房以及在1983年12月17日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发布前已实际承租私有住房的使用面积低于户26平方米或人均12平方米;(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保障形式新增“租金减免”

  实施细则明确,我市廉租房保障形式共3种,分别为租金补贴、实物配租以及租金减免。对于廉租房享受对象,一般采用发放租金补贴的形式解决廉租住房;只有符合申请条件且属于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的军人遗属、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或一至四级残疾军人配偶、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和无人赡养的老人或者主要劳动力为重度残疾的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也可以申请租金补贴;租金减免为管理办法修改后新增加的保障形式———今年起对承租公有住房的给予租金减免。

  市建委解释说,廉租房作为一种制度,其申请登记无限制期限,凡符合规定可享受廉租房的家庭,可随时到户籍所在地的房管所办理申请手续,当月申请经核准后,次月即可享受。

  补贴标准将随市场调整

  实施细则规定,廉租房租金补贴配租标准参照市场基准租金标准,目前,市区享受廉租房的家庭其住房使用面积不足户26平方米或人均12平方米的那部分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补贴20元,租金补贴面积不足3平方米的每月按3平方米计发。其中,江北区的洪塘、庄桥、慈城的租金补贴标准按市区50%计发。今后,租金补贴标准将根据市场基准租金的变化,由相关部门作相应调整并公布执行。

  实物配租的住房面积标准,人口2人,配租使用面积约28平方米;人口3人,约38平方米;人口4人,约43平方米;人口5人,约53平方米。至于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单身家庭,则用腾退的非成套房配租。按上述使用面积标准配租廉租房后,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足12平方米的,不另享受租金补贴。此外,实施细则还明确,符合实物配租廉租房的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的,子女已结婚要求分户配租,应提交书面申请及分户方案,经当地房管所签署初审意见、区房管处核准后,可分户配租。

  租金减免标准,按1992年租金调整后的净增租金全额减免。

  市建委表示,廉租房实行退出机制,并不是一次申请成功终身可享受。

  已享受实物配租和租金补贴配租的家庭,每年必须如实填报《廉租住房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状况表》,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区房管处。

  400套住房,基准价2280元/m2

  10月9日至11月8日,低收入家庭可申请登记

  今年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销售数量共计400套。其中,徐家漕小区现房加期房共157套,江北谢家有现房243套,均为1—5层或1—6层住宅,底层为自行车房或公用自行车房。今年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基准价仍为2280元/平方米,底层自行车房使用面积在5平方米及以下部分,按500元/平方米收取;5平方米以上部分,按750元/平方米收取。

  今年购买低收入家庭住房的申请登记,从10月9日开始受理,至11月8日结束。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可以推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房管所提出书面申请。温馨提示:

  市民如对《宁波市市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管理办法》、《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疑问,可拨打下列电话咨询:市建设委员会87191303,海曙区房管处87366947,江东区房管处87887856,江北区房管处87356792。

【编辑:吴素威】

低收入家庭住房 廉租房申请对象拓宽

稿源: 2005-09-29 15:37:56

江北谢家实景。

  徐家漕实景。

  记者程旭辉通讯员王人扬

  昨天,市建委公布了修改完善后的《宁波市市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管理办法》、《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其中,对低收入家庭住房的申购对象、购买方式、上市交易限制,以及廉租房的享受对象、保障形式、保障的具体标准、退出制度等都作了明确解释。

  低收入家庭住房

  拓宽申购对象

  根据新的管理办法,今年起,低收入家庭住房申购对象除原来规定的低收入家庭———即持有民政部门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以及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家庭外,还新增加了“其他家庭”一类,包括人均月收入在市政府公布的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的军人遗属、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或一至四级残疾军人配偶、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的家庭等四类对象。

  上述两类家庭申购低收入家庭住房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无房或拥有私有住房(包括自有非住宅用房和已签订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期房)、承租公有住房以及在1983年12月17日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发布前已实际承租私有住房的使用面积低于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家庭人数为2人或2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2)35周岁及以上的无房单身居民。

  购房可免缴契税

  实施细则规定,低收入家庭住房购买方式采取现房出售和期房预售两种,每个家庭购买一套,购买时免缴契税。家庭成员为1人—2人的,可购买套面积45平方米住宅;家庭成员3人的,可购买套面积55平方米住宅;家庭成员为4人及以上的,购买住宅建筑面积为人均18平方米以内。已按建筑面积标准购买低收入家庭住房后,如果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仍不足12平方米的,不得再申请廉租房租金补贴和再次申请购买第二套低收入家庭住房。

  10年内不得转让出租

  实施细则明确,低收入家庭住房自取得房产证和土地证之日起10年内(含10年),不得转让或出租;若擅自转让或出租,将由政府按原购买价格收回住房,并不再受理购买申请。在规定期限后上市转让的,需补交土地出让金方可进入市场交易。如果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收入家庭住房准购证》,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予以注销;对已经骗得购买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收回其所购房,并按规定处罚。

  廉租房

  人均低于12平方米可申请

  按照新的廉租房管理办法,从今年开始,廉租房享受对象除了取得区民政部门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家庭外,新增加了人均月收入在市政府公布的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的军人遗属、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或一至四级残疾军人配偶、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的家庭等4类人员。

  上述家庭申请廉租房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无房或拥有私有住房(包括自有非住宅用房和已签订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期房)、承租公有住房以及在1983年12月17日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发布前已实际承租私有住房的使用面积低于户26平方米或人均12平方米;(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保障形式新增“租金减免”

  实施细则明确,我市廉租房保障形式共3种,分别为租金补贴、实物配租以及租金减免。对于廉租房享受对象,一般采用发放租金补贴的形式解决廉租住房;只有符合申请条件且属于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的军人遗属、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或一至四级残疾军人配偶、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和无人赡养的老人或者主要劳动力为重度残疾的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也可以申请租金补贴;租金减免为管理办法修改后新增加的保障形式———今年起对承租公有住房的给予租金减免。

  市建委解释说,廉租房作为一种制度,其申请登记无限制期限,凡符合规定可享受廉租房的家庭,可随时到户籍所在地的房管所办理申请手续,当月申请经核准后,次月即可享受。

  补贴标准将随市场调整

  实施细则规定,廉租房租金补贴配租标准参照市场基准租金标准,目前,市区享受廉租房的家庭其住房使用面积不足户26平方米或人均12平方米的那部分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补贴20元,租金补贴面积不足3平方米的每月按3平方米计发。其中,江北区的洪塘、庄桥、慈城的租金补贴标准按市区50%计发。今后,租金补贴标准将根据市场基准租金的变化,由相关部门作相应调整并公布执行。

  实物配租的住房面积标准,人口2人,配租使用面积约28平方米;人口3人,约38平方米;人口4人,约43平方米;人口5人,约53平方米。至于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单身家庭,则用腾退的非成套房配租。按上述使用面积标准配租廉租房后,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足12平方米的,不另享受租金补贴。此外,实施细则还明确,符合实物配租廉租房的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的,子女已结婚要求分户配租,应提交书面申请及分户方案,经当地房管所签署初审意见、区房管处核准后,可分户配租。

  租金减免标准,按1992年租金调整后的净增租金全额减免。

  市建委表示,廉租房实行退出机制,并不是一次申请成功终身可享受。

  已享受实物配租和租金补贴配租的家庭,每年必须如实填报《廉租住房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状况表》,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区房管处。

  400套住房,基准价2280元/m2

  10月9日至11月8日,低收入家庭可申请登记

  今年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销售数量共计400套。其中,徐家漕小区现房加期房共157套,江北谢家有现房243套,均为1—5层或1—6层住宅,底层为自行车房或公用自行车房。今年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基准价仍为2280元/平方米,底层自行车房使用面积在5平方米及以下部分,按500元/平方米收取;5平方米以上部分,按750元/平方米收取。

  今年购买低收入家庭住房的申请登记,从10月9日开始受理,至11月8日结束。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可以推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房管所提出书面申请。温馨提示:

  市民如对《宁波市市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管理办法》、《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疑问,可拨打下列电话咨询:市建设委员会87191303,海曙区房管处87366947,江东区房管处87887856,江北区房管处87356792。

编辑: 吴素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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