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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患者病愈后有权入学就业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5-09-30 15:54:41

  记者蔡铁锋实习生张磊杰

  中国宁波网讯 《宁波市精神卫生条例》昨天经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明确规定,精神障碍者病愈后,依法享有入学、应试、就业等方面的权利,有关单位不得以其曾患精神障碍为由,取消其入学、应试、就业等方面的资格。

  据了解,目前宁波有重性精神障碍者约7.4万人,仅2004年精神障碍者肇事、肇祸533人次,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311.4万元和1206.1万元。轻性精神障碍者和需要接受心理健康咨询的人员更多。

  《条例》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精神障碍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农村精神障碍者的医疗费用,应当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范围。

  无生活来源、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的精神障碍者,由民政部门指定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收治,医疗费用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费用按规定减免后支出仍有困难的精神障碍者,可以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申请医疗救助。精神障碍者病愈后,有权参加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精神障碍者病愈后,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聘用合同期内,其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在待遇和福利等方面不得歧视。

【编辑:吴素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