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今后“一府两院”办理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的报告,不仅要提交下一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而且还得由会议来表决。这是经修改的《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议意见办理的办法(修改)》作出的规定,这一办法9月29日下午已由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根据该办法,今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一府两院”审议意见办理情况实行一事一表决。表决结果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满意和基本满意票未过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为审议办理结果不满意,市人大常委会将向办理单位发《宁波市人大常委会监督通知书》。办理单位应认真研究,重新办理,并再次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对重新办理情况的报告进行表决,如表决结果仍为不满意,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相关问题提出质询案。(宁波日报记者龚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