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访事项如何提出?向哪级部门提出?该通过什么程序和方式?上访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信访人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针对群众关心的信访热点问题,市信访局、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负责人对已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国务院新《信访条例》进行解读———
上访要“找对门”———信访事项应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出
【背景】以前,一些群众碰到信访问题,认为基层信访不解决也解决不了,常常想到要去县、市甚至省、中央。在他们看来,不管什么信访问题,直接找政府就能解决;找的级别越高越好;其他途径处理是绕远路,且成本高;信“法”不如信“访”。
上述看法是不正确的。信访的渠道是畅通的,但信访处理有其原则和多种途径。信访解决问题关键还在“找准门”、“找对门”。只有全面、准确地了解信访渠道、程序,才能依法正确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在对维权机制缺乏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仓促上阵,只会使维权人走更多的弯路,加大维权成本和维权风险。
新《条例》强调要畅通信访渠道,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为信访人采用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那么,相对于信访人来说,信访事项如何提出?该向哪级部门提出?通过什么程序提出?
1、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提出。也就是说,信访问题是按照权属关系来处理的,受理、办理的主体是依法有权作出处理的机关或上一级机关。比如你反映的是农村土地征用问题,你要找的“门”应该是所在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局,也可以是其上级行政机关。
2、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提出。对具体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新《条例》确立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也就是说信访问题处理不仅仅按权属关系,同时还要按地属关系来处理。信访人不必“舍近”而“求远”,越过当地政府千里迢迢到省甚至赴京走访,因为最终还是在问题的发生地解决问题。新《条例》还规定,今后,信访工作机构将逐步建立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3、涉诉、涉法问题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解决。新《条例》作规定: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问题,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反映;对已经或者依法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应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
问题不会“泥牛入海”———新《条例》规定了严格的告知制度
【背景】在一些地方,信访人往往会遇见这样的情况:问题反映后,却长时期没有回音,最后不了了之。修改前的《信访条例》中,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没有告知的义务,也没有规定一定要向信访人作出书面答复,造成信访群众对一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满意。
新《条例》规定了严格的告知制度: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天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应当告知群众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
———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群众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所以,只要信访人有姓名,有地址或联系电话,反映有实质问题,就不会再碰到“问题反映了,却是泥牛入海,杳无音信”这类情况。
遇有关部门故意拖延办理怎么办?新《条例》为此作出了限时办结的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群众延期理由。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自受理之日起60—90天内能够得到处理结果。
此外,信访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还可要求上级机关复查复核。新《条例》规定,群众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相关单位应在3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如果对复查意见还是不服的,可继续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复核机关应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天内提出复核意见。
信访也会“亮红灯”———某些信访情形行政机关将不予(再)受理
【背景】在一些信访群众看来,“有事找政府”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但在信访过程中却遇上了这样的“怪事”: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答复“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经再三解释后,一些上访人仍难以理解,甚至大发脾气:我跑了老大远路来“告状”,你们居然是这么一个答复,这不是“官官相护”吗?
新《条例》对政府机关受理的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以下三种情况今后将不予(再)受理: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
———(经过复查、复核后)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所以信访人在提出自己的信访诉求前,应当先搞清该向何种机关、哪一级机关、按什么程序反映,以免在信访过程中走弯路。
“拦轿喊冤”不可取———信访必须手段合法内容真实
【背景】在一些历史题材的电视剧里,我们常常可以看到“拦轿喊冤”的镜头。而近年来,少数人在上访时采取过激方式,如围堵政府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交通等,既影响了群众的正常信访活动,也扰乱了当地的公共秩序,给当地的群众工作生活带来不便。
按照新《条例》,信访人在信访中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但信访人也有自己的义务,应当通过理性、合法、有序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自觉、依法维护信访秩序。信访人拦截公务车辆等行为是违法的。
新《条例》对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交通,携带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等6种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并与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了衔接,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新《条例》还规定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并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
“一窝蜂”式上访属无序———集体上访代表限在5人以内
【背景】“人越多,事情闹得越大,政府就越重视,问题解决就越容易”。相当一部分参与集体上访的群众总是这样理解。过去,在信访接待场所经常可以见到这样的情形:人头攒动,哭喊不断,拥挤不堪。而在接谈现场,我说这个问题,你谈那个事情,他回过来又讲这个话题……
这类“一窝蜂”式的集体上访在新《条例》中作为无序上访明文禁止。条例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这样规定,一是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考虑,多人上访一般会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和有关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二是从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减轻信访群众的经济负担考虑;三是集体上访无论人数多少,都是为了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选派代表完全可以把共同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反映出来。同时,人多嘈杂也会影响群众正常的信访活动,该反映的问题无法真正反映出来。
“有理”、“无理”由谁定———新《条例》将听证制度引入信访体系
【背景】绝大多数群众信访均带有明显的“鸣冤”色彩,信访人认准一个词儿———“我是有理的”,但处理机关的处理结论则往往与其相悖,认定是“不符政策”、“要求过高”甚至是“无理”的。新《条例》施行前,这种结论也往往是信访处理的最终结论,当事人不服持续上访的,被视作“纠缠上访”。
新《条例》首次提出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解决纠纷的机制。这方面的具体内容,条例上规定得比较明确,就是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的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的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实践证明,听证制度有利于广泛吸纳民意,防止“暗箱操作”和腐败交易,可以起到矫正决策失误的重要作用。新《条例》规定在信访领域引入公开听证制度,对一些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举行听证,以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将信访事项处理处于社会的监督之下,让公众当裁判。这对于妥善解决疑难纠纷、缓和矛盾具有重要意义。
不给推诿、塞责留空间———解决问题不力将被追究责任
【背景】信访工作多年来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归口”的含义一般是指对办理信访事项的责任归属部门或单位的认定。遇到“条”“块”交叉时如何归口办理,容易产生认定困难和矛盾,也为一些地方政府或部门相互推诿提供了客观条件,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群众的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损害了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新《条例》把上述原则修改为“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强调了地方各级政府在处理跨地信访和越级信访时的主导作用,明确信访事项由事发地政府解决。同时规定: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对信访事项处理的责任落实,新《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条例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同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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