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张寅
中国宁波网讯 昨天下午,记者接连接到几位在超市、商场工作的市民打来的电话,反映黄金周期间加班数日却难见加班费。
在某连锁超市工作的王女士说,国庆期间,她们实行“轮休制”,每人放假3天,但每次只能有一个人休息,而轮休没有收到加班费。她说,黄金周期间,顾客比平时多,工作量也比平时大,付出的也多,可相比之下反而回报的却更少。另外一位在某商场做保安的陈先生说,国庆期间,商场为加强安全,特意增加他们的值勤时间。每天早上7点多,他们就要到单位报到,8点钟准时值岗,一直到中午12点,休息一个小时后,又要开始值岗,一直到晚上9点。陈先生说:“这样高强度工作一个星期,商场没有发一分钱的加班费。”
市劳动部门有关人员表示,根据有关规定,在7天长假中,10月1日、2日、3日是法定节假日,4日、5日、6日、7日是休息日。用人单位凡在1日到3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支付加班工资;4日到7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支付加班工资。
对此,宁波大学法学院俞雄武老师认为,法定节假日里,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加班,员工有权索要自己的加班费,加班费是他们理应获取的报酬。用人单位加班费不予支付或者变相克扣都是违法行为。凡自己权益受到侵犯的劳动者,都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