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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狩猎 用大网捕麻雀获刑六个月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5-10-11 15:15:54

  记者屠传宏通讯员楚云慈慧

  中国宁波网讯 在慈溪打工的安徽人朱某听人家说,捕捉麻雀卖给餐馆赚点小钱蛮容易的,就投入到这一行当中。可没想到,这一行为会构成犯罪。前天,慈溪法院宣判他犯了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朱某来慈溪三年了,以前一直在工地做短工。去年10月,他从老乡处得知捕捉到一只麻雀可以卖0.7元钱,就开始在慈溪横河镇的田野山林张网捕鸟,出售给餐馆牟利。今年4月21日一大早,他又骑车来到横河镇彭桥一带。他像往常一样先用竹竿把6张总长20米、高2米的捕鸟网横挂在半空中。到上午8点半左右,他收网,将网中总计86只麻雀一只只拧死后装进兜后回家。而此时,慈溪市公安局林业警察大队民警接到举报正等他呢!

  经宁波市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鉴定,朱某捕获的麻雀属于浙江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而宁波市林业局、宁波市公安局的文件规定,宁波市区域内禁猎期设定为每年4月20日至10月20日以及春节前后的农历十二月廿五至正月初八,其余为狩猎期。朱某违反国家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猎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已侵犯了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根据相关规定,慈溪法院认定朱某的行为犯了非法狩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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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法院重申此法规,并希望借此案例提醒人们,莫将黑手伸向人类的朋友,否则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构建和谐社会,爱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

【编辑:徐叶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