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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取走了没有 顾客和维修店有话要说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5-10-12 17:14:07

  记者王景波实习生周雁

  中国宁波网讯 城隍庙庙西手机市场里最近出现了这么一桩蹊跷事:顾客凭维修收据去维修店取手机,维修店老板却说手机已经被顾客拿走了,只是没有收回收据。双方各执一词,均表示将通过法律手段“讨说法”。

  顾客收据在手里,该赔我损失

  吴先生向本报新闻热线反映:8月5日,他朋友李先生的一部科健616手机突然出现黑屏死机状况。于是,吴先生和李先生一起去了庙西手机大世界的维修店。老板告诉他们手机要留下来维修。然后,老板给李先生开了张收据,让他改日再来。由于工作忙,李先生一直没时间去取回手机。10月9日上午,当李先生再次来到那家手机维修店,向老板出示收据想取回手机时,却被告知手机已被取走了。收据明明还在自己手里,手机怎么会被取走了呢?李先生要求商家赔偿损失。

  维修店手机已取走,收据没收回

  记者走访了该维修店的经营户陆先生。陆先生说,8月5日,有顾客拿着科健616手机来店里维修,他让顾客把手机先留下,第二天再来取。第二天,顾客没来,过了大约一星期,顾客才来取手机。陆先生说,当时他告诉顾客手机修不好了,顾客说要取回。他便向顾客索要收据,对方说忘记带了。陆老板见这名顾客常常出入他们市场,有些眼熟,也就没太在意,没收回收据就把手机交给了对方。

  陆先生表示,10月9日拿着收据来取手机的不是那个顾客,现在这位先生对手机的一些基本情况都答不上来。他觉得这可能是有人故意敲诈。陆先生已将此事向当地派出所民警反映。

  律师收据可为凭,商家须举证

  市消协一位工作人员分析,收据作为书面的依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根据目前的情况,收据在消费者手中,消费者可以用此来证明没有提货。即便如商家所说,手机真的已被顾客取走的话,商家也对引起这一纠纷存在过错,因为商家完全可以让顾客在取货时签字、在取货登记簿中登记身份证号码等留下证据。

  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的杨宇挺律师认为,从常理说,修理单即这里的收据是顾客取货的直接凭证。在这起纠纷中,顾客手中的收据是最直接、最有效、最易于被法庭采用的证据。

  浙江众信律师事务所的俞建伟律师认为,商家提供的人证要有人证效力,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和商家无利害关系的人证。商家若能提供顾客取货时的签字等文字类的证据,一样能被法庭所采用。

【编辑:徐叶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