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顾霄扬通讯员洪世海
中国宁波网讯 现在很多生意人,为了说自己服务质量过硬,向消费者介绍情况时会表明,如果对购买的东西不喜欢半路后悔了,交货前可以提出退订,以此来表达对产品的自信。不过,最近镇海的庄先生却栽在这个问题上,而其中的奥妙就出在他没有细分“订金”和“定金”的差别。
20天前,做模具加工生意的庄先生跑到市区一设备经销处买设备。因为没有现货可供应,经销商口头承诺:交货前,如果庄先生感到不满意可以退换。在优厚的退换条件诱惑下,庄先生预付订金15000元,双方约定35天后交货,而经销商开给他一张收据。
昨天,庄先生几番盘算后决定先暂缓购买新设备,他跑到经销处要求退设备,但经销商却不允许,理由是庄先生交的是“定金”,无权要求退货。这时,庄先生才发现经销商开给他的收款收据上写明的确是“定金”,而不是“订金”。
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的吴克汀律师告诉记者,在很多交易中,商家往往会要求消费者事先交付一定数额的钱,这笔钱究竟是“定金”还是“订金”,很多消费者常忽视。在法律上,定金和订金有严格区分,定金具备担保性质,而订金属于预先支付一部分价款,不具备担保性质。像庄先生这样的情况,由于签订的是“定金”,商家不承担退货责任,虽然之前有口头之约,但取证上存在很大难度。吴律师提醒,消费者在签订购买合同或意向书等书面内容时,一定要分清楚“订金”和“定金”之间的奥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