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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救助管理工作意见出台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5-10-19 07:42:26

  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卢磊通讯员陈绍友)为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维护我市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城市环境,市政府日前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大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关爱性救助,特别是对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和街头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的救治力度,体现党和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

  8县(市)区要建立救助站

  《意见》规定,救助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市救助管理站负责救助海曙、江东、江北区范围内的流浪乞讨人员;其他各县(市)区也要建立救助管理站,并落实相应的人员编制、办公经费和场地。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科技园区辖区的救助管理工作按照行政区划,实行属地管理。

  

  各级救助管理站对原籍地址确切的流浪乞讨人员,要及时提供返乡车(船)凭证,帮助其尽快返回原籍地;对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残疾人、孤寡老人及其他行动不便的人员,要及时通知其家属或当地组织接回;对地址查实暂有困难的,在站内实行临时救助;对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无家可归人员,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报当地政府妥善予以安置。

  各地可以划定限制乞讨区

  《意见》指出,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在主要街道、党政机关、名胜古迹等场所划定限制乞讨区域。在限讨区域内,公安、城管等部门依法实行重点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在本单位“门前三包”范围内进行乞讨,妨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有权向其告知并劝离,或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求助,对拒不离开或行为恶劣的乞讨人员,可向辖区内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意见》要求,各级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日常巡查和执法过程中,对16周岁以下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要直接护送至当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对流浪乞讨的老年人和成年残疾人等应告知、引导或护送至救助管理站;对流浪乞讨危重病人要通过120急救中心护送到当地定点医院实行基本医疗救治。

  《意见》明确指出,对于组织、利用、胁迫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以及其他人员进行乞讨并从中牟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公共场所、交通要道等区域强讨恶要、纠缠行人,扰乱社会秩序和交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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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定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