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魏萍通讯员陈绍友
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昨天从市民政局获悉,针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我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规范救助管理的相关行为。意见指出,我市将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关爱性救助,特别加大对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和街头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以下简称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力度,并严厉打击胁迫他人乞讨牟利者。
各级分工实施关爱救助
意见指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机构,负责协调辖区内的救助管理工作。市救助管理站(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负责救助海曙、江东、江北区的流浪乞讨人员,其他县(市)、区救助管理站负责救助本辖区内的流浪乞讨人员(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科技园区辖区的流浪乞讨人员按照行政区划,实行属地管理)。其中,对流浪乞讨的16周岁(含16周岁,下同)以下的未成年人可护送至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接受救助;对流浪乞讨的5周岁(含5周岁)以下的儿童由公安机关或救助管理站护送到当地民政部门指定的福利机构进行临时寄养。
坚持自愿救助原则,对16周岁以下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保护性救助;对流浪乞讨的老年人和成年残疾人实施帮扶性救助;对流浪乞讨病人实施救治性救助。各级公安、城管、救助管理站按照分工,实行发现一个,救助一个。
各县(市)可设限讨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在主要街道、党政机关、名胜古迹、商业区、宾馆等场所划定限制乞讨区域,开展“限讨区”试点工作。在限讨区域内,公安、城管等部门依法实行重点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在本单位“门前三包”范围内进行乞讨,妨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有权向其告知并劝离,或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求助,对拒不离开或行为恶劣的乞讨人员,可向辖区内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广大市民应劝导流浪乞讨人员通过正常途径寻求社会救助。
严厉打击胁迫他人乞讨牟利者
组织、利用、胁迫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以及其他人员进行乞讨并从中牟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公共场所、交通要道等区域强讨恶要、纠缠行人,扰乱社会秩序和交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首问责任制”救治流浪乞讨病人
意见要求,各地民政、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要发挥各自工作职责,把新的救助管理落到实处。要发挥好120急救中心作用,中心接到急救电话,应及时派人员将病人送至定点医院救治。病情危急的,可送就近医院抢救。公安、城管执法人员发现流浪乞讨病人,除及时通知120急救中心外,还应派人员随同至医院处理救治事宜,并在“流浪乞讨病人救治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定点医院收治病人后,要及时与当地救助管理站取得联系,救助管理站应派人员到医院做好病人查询和救治相关事宜,并在“流浪乞讨病人救治登记表”上签署意见,作为救治凭证。病人救治期间,经查询属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由同级政府的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助资金补助。经查询不属救助对象的,由公安机关通知病人当地政府、单位或家属来院处理,并结算医疗费用;如病人家庭确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政府的救助经费专户列支。如发现死亡、重伤的流浪乞讨人员有遭受不法侵害嫌疑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各地120急救中心要落实“首问责任制”等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确保病人及时得到救治。定点医院对病人应及时进行治疗并负责管理,因拒绝收治或延误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