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在补偿性的汽车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给予车主的经济赔偿数额,恰好弥补其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车主不能因投保而得到超过损失的补偿。
影响保险赔偿金额的主要因素有: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不定值保单与定值保单。
车辆保险使用的是不定值保单,在投保时,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对车辆确定了保险金额。这样一来,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有可能与保险事故发生后经核实而确定的保险车辆的经济价值存在差异,出现不足额保险、超额保险和足额保险三种情况。
在不同的情况下,保险赔偿的依据是不同的。如新车购置价值只有30万元的车投保50万元则出现了超额保险。由于超额保险容易诱发被保险人的道德危险,对保险业的发展危害极大,因此各国保险法律对超额保险均有严格的规定:
1.对善意的超额保险,其超过部分无效,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可以请求保险公司返还超额部分的保费;
2.对恶意的超额保险,凡投保人以此来获取不法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