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吉章琴签字情景
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吴向正通讯员凌宏)昨日上午,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向当事人、人民监督员和新闻媒体,详细通报了有关吉章琴控告江北庄桥派出所民警对她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一事的调查结果。该院调查后认为,吉章琴的控告缺乏证据、难以采信,故作出不立案决定。
据介绍,10月5日,被宁波永久磁业公司辞退的员工吉章琴(同时自称孙从英、杨美、杨梅),因工资纠纷与公司职工发生打架事件。江北区公安分局庄桥派出所将双方带到派出所处理。吉章琴在派出所内大吵大闹,还打了民警一个耳光。10月7日,吉章琴等人到公司闹事。派出所民警再次出警,以涉嫌扰乱企业单位秩序对她进行口头传唤,她拒绝接受,民警就将她强制传唤到派出所。在派出所里,吉又有过激行为。为避免意外事故,民警采取用手按压和使用约束绳给予约束,但并未捆住。大约晚上9时半,吉趁民警出警、保安不备,将放在警务室的绳子和皮带带出派出所,在外面宣称民警打了自己。(本报10月11日A6版曾报道)
10月10日,吉章琴来到江北区检察院,控告庄桥派出所民警对她实施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江北区检察院对此案予以受理,并立即开展认真细致的调查工作。该院有关职能部门总共花了一周左右时间,对控告方、被控告方以及相关单位、人员都进行了一一走访和调查取证。
在昨日的通报会上,江北区检察院检察官通过放幻灯片、录像等方式,现场展示了控告方、被控告方的调查笔录、企业录像、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材料。该院指出,从出示的一系列证据显示,某鉴定书上所记载的控告人吉章琴的伤情,有的不是10月7日当天造成的,而是10月5日在与永久磁业公司职工打斗中形成的;有的则是公安民警对其采取约束措施时造成的。吉章琴控告民警用脚踢、手打的方法,对其实施故意伤害,缺乏相关证据支持。
该院认为,今年10月7日庄桥派出所民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吉章琴采取强制传唤措施,符合法定程序,其行为不是非法拘禁。吉章琴控告在庄桥派出所内受民警故意伤害,通过对吉章琴提供的医疗、鉴定及照片资料和有关证人证言作分析论证,其控告缺乏证据,难以采信。据此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作出不立案决定。
吉章琴本人在现场收到检察院的《不立案通知书》,并在送达回证上签了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