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杨绪忠通讯员楚云)本报9月23日《85万现金遗落“黑车”中……》一文曾对慈溪一起蹊跷的巨款失落事件进行了报道。昨日,“捡”钱人肖某被慈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赔偿全部被占用的款项。
今年4月18日下午,慈溪商人陈某在城区银行提取了85万元现金后,乘坐一辆没有营运资格的“黑车”到慈溪某酒店去办事,下车时他把这笔巨款遗落在了后车座上。等他追出去时,司机早已驾车溜走。今年4月22日陈某以自诉的方式要求慈溪市人民法院帮其追回失款。
事发后,警方经过大量排摸,查明这笔巨款系由驾驶员肖某捡去并藏匿;后来慈溪警方追回了67万元现金并将肖某抓获归案。
据肖某交代,捡到钱后,他将其中的7万元送给车主,要求对方为其隐瞒事实;又和家人一起将55万元现金装入罐子深埋在老屋的院内,又“大方”地送给姐姐8万元,供她家里装修和放高利贷。接着,他又携带10多万元去新疆旅游挥霍了一把。
慈溪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某将他人遗忘在车上的85万元巨款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肖某的行为主观恶意性较强,应当从重处罚。故依法一审作出上述判决。此外,判决书还责令肖某将尚未退还的18万余元在判决生效后的10天内退还给自诉人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