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要求经营者给予维修,但不少经营者在对产品进行检测、维修之后,故意不做维修记录。不知内情的消费者大多也就算了,可是工商人员提醒消费者,这种维修记录很要紧,是你消费维权的凭据,必须要求维修部门做。
工商人员介绍,经营者不给消费者检测、维修证明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消费者本人未提出要求,对索取检测、维修凭据不重视。二是消费者曾提出要求,而经营者则以各种理由拒绝、推诿,导致消费者拿不到检测、维修证明。如本月9日,家住荣安佳境的消费者王某称,他9月26日购买了一辆电瓶车,后来电瓶出现故障,在维修过程中要求维修部门出具检测单以便日后更换电瓶,结果遭到对方拒绝。
市“12315”工作人员指出,在消法以及一些相关的行业性法规中,一般会对家电、手机、电动自行车、汽车等消费品的维修保养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规定,但在消费纠纷中,需要消费者有以往的产品故障证明、维修记录作为凭据。
如消法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商品同一性能性故障,经两次维修仍不能修复的,经营者应当依照消费者的要求给予更换。又如消法规定,商品经过维修单位维修后,应当保证一个月内不再出现同样故障,否则维修单位应当给予免费维修。周立明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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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12315”工作人员还指出,在对产品进行性能性故障维修时,经营者有义务给消费者提供每次维修的凭据。若消费者向经营者索取时,经营者拒绝,则属于无理推诿、拒绝行为,根据消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可以对经营者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