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王景波姜恒
中国宁波网讯 “当初中介公司给我和房客签房屋租赁合同的时候,写明任何一方违约都要支付一个月房租作为违约金。现在房客未满租赁期就搬走了,只以押金抵交了房租,我违约金没拿到,还因为房子出现‘空当期’造成了经济损失。这租赁合同就这么成了废纸?”昨晚,市民鲍先生拿着一份租赁合同来到本报新闻热线值班室,向记者讲述自己遇到的烦心事。
缘起:房租发票纠纷
鲍先生说,今年6月,他通过市区一家中介公司,把一套单身公寓租给了外地来的房客。中介为双方拟定了合同,协商租期为一年,租金每月3000元,每3个月付一次房租,押金为5000元。房客一次性向中介付清了包括税金在内的3个月房租,鲍先生到税务部门缴纳税款后,为房客开具了发票。
3个月后,鲍先生第二次向房客收房租时却遇到了麻烦。现在过了约定收租期都快两个月了,鲍先生还没收到房租。房客的理由是,他是以单位名义租房的,要先拿发票到公司领取报销款后,才能来交房租。他要鲍先生先去税务部门缴纳税金为他开出发票。哪有不付钱先开发票的?鲍先生当然不同意,可房客却坚持自己的意见,双方形成了僵持局面。
现状:房客提前退租
这样下去可不是回事。前几天,焦急的鲍先生和中介公司员工一起去向房客催讨房租,一番交涉后,房客只愿意再付1000元,连同原先交给房东的5000元押金作为这两个月的房租,另外就不再支付房租了,并表示不再租鲍先生的房子。对此,鲍先生认为房客单方面终止合同,使他房子出现了“空当期”,遂要求对方根据租赁合同的规定,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房客对鲍先生的要求不予理睬。
无奈的鲍先生求助中介,中介却认为,这是出租者与租房者之间协商解决的事情,与中介无关。鲍先生不解,既然有租赁合同,中介方对此是否也该承担相应责任?
建议:法律诉讼维权
今天上午,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法律界人士。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姚善挺律师认为,在这一事件中,中介方起的是为承租方和出租方牵线搭桥的作用。如果在合同中对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已作了明确合理的约定,一旦一方出现违约行为,中介方在没有明显过错的情况下,不承担任何责任。从上述事件来看,中介方没有责任。
浙江立业律师事务所的杨明建律师认为,在这一事件发生过程中,房客应该按合同先向房东支付租金,再向房东索要发票,这跟商场购物要先付钱再开发票是一样的道理。如果房客逾期不交房租和单方面终止合同,都属违约行为,应该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他建议,房东可以先和房客协商,不成的话,只能采取法律诉讼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