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周立明
中国宁波网讯 从11月1日开始,我国首部有关传销管理的法规《禁止传销条例》将正式实施。该条例实施后,对传销的查处管理和以往将有什么不同?昨天记者采访了市工商局经检处有关负责人。
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此前,对传销行为的处罚一般是依照国家原有的法规,工商部门在对非法传销行为认定、查处时,往往会遭遇重重障碍。国家《禁止传销条例》提供了很好的执法依据。
传销行为认定更明确
《禁止传销条例》首次以法规的形式对传销行为作了明确定义: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条例首次明确规定了三类行为为传销行为:发展人头,按人头计酬;成员资格取得需交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有上下线,下线业绩作为上线取得报酬依据。
查处无需向省级以上报告
条例明确规定工商、公安部门为传销查处负责单位。条例首次规定工商部门发现涉嫌传销行为后,只需在向县级以上(注:以往需向省级以上)工商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后,即可采取查封经营场所,查询涉嫌者的账户及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申请司法机关冻结资金等举措。
传销组织者处罚起档50万
条例规定,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不仅仅是组织者受罚
据记者了解,按照以往查处方法,工商部门一般仅对传销组织者进行查处。而《禁止传销条例》实施后,对于介绍者、参加者,工商部门都将可以处罚。条例规定,对于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参加传销者,工商部门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条例还规定,对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工商部门也可以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