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姜恒
中国宁波网讯 昨天徐小姐二人向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姚善挺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今年5月31日,从外地来甬工作的徐小姐姐妹俩经过一番奔波,终于在朝晖路发现了一套中意的出租房,通过房屋中介很快与该出租房户主邱先生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
随着夏季来临,徐小姐二人关门关窗开空调的时间越来越长,房屋内的气味也好像重了不少,一段时间以后,徐小姐二人均感到不同程度地头昏心慌不舒适。会不会是装修污染惹的祸?徐小姐二人带着疑问,于今年8月请了专业机构对租赁的房屋内空气及家具进行检测。检测的结果让徐小姐二人大吃一惊:该出租房的两间卧室内空气中游离甲醛含量达每立方米0.403毫克(技术要求为每立方米含量小于或等于0.08毫克),家具的甲醛释放量为每升9.2毫克(技术要求为每升小于或等于1.5毫克)。
据此,徐小姐二人向邱先生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邱先生赔偿损失。可邱先生认为,房子是你当初自己看过的,有问题当时就应该提出,现在要退房,属违约。
姚律师认为,作为房屋出租方,理应提供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不构成威胁的房屋。可事实是,他所提供的出租房对承租方的生命健康造成影响,而且这一影响还将继续下去,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从这点上说,邱先生在这次事件中,已构成违约,徐小姐二人可以以租赁房屋的目的不能实现为由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