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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尔保受贿获刑十年没收个人财产
稿源:  | 2005-11-03 09:51:58

  中国宁波网讯(通讯员曾祥生记者吴向正)记者昨日从市检察院获悉,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尔保(正厅级)受贿案,经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已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尔保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张尔保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65350元、5000美元、“老凤祥”黄金1条(价值计人民币10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自2002年至2003年期间,被告人张尔保利用担任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二一四研究所党委书记、副所长兼任明华公司和国微明华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之便,在明华公司建设承包工程的招标、议标及支付工程款过程中,为各承包单位提供方便、帮助或者在调离工作中为他人提供支持,非法收受钱物共计人民币76150元、5000美元。案发后,检察机关已扣押被告人张尔保犯罪所得的赃款及黄金1条。

  法院认为,鉴于本案侦查终结时,被告人张尔保犯罪所得的赃款均已退清,可酌情从轻处罚。

【编辑: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