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胡珊通讯员余法)去年9月16日,一架执行航拍任务的直升机在浙江余姚玉石园附近坠毁,机上7人4死3伤。今年9月,其中一名遇难者家属和一名受伤的记者分别将春兰集团告上法庭,索赔标的近150万元人民币。昨天,余姚法院开庭审理了两案。
空难事故4死3伤
2004年9月16日14时50分左右,一架正在航拍的直升机在浙江余姚玉石园附近坠毁,机组人员和乘客共7人,4人遇难3人重伤。据当时报道,这架机号为B7009的EC135的直升机为江苏春兰集团公司所有,由青岛直升机有限公司执管,被宁波电视台租用执行航拍任务。当天13时11分从宁波机场起飞,15时与塔台失去联系,被当地百姓发现坠毁。
索赔金额近150万
涉案的2名记者均是宁波电视台员工。事故发生后,春兰集团已经通过宁波电视台向遇难者家属转交了5万元的人道主义抚慰金。昨日,两案的原被告双方对飞机失事的事实均没有疑义,主要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赔偿适用的法律原则问题及赔偿数额的依据上,由于法庭采信的观点直接关系到赔偿金额的大小,双方对此都据理力争。
遇难者家属和受伤的记者认为,失事飞机是宁波电视台向春兰集团租用的,机组人员也是春兰集团配备,春兰集团对飞机的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飞机是高度危险作业,根据《民法通则》和《民用航空法》,春兰集团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除非春兰集团能证明这次飞机失事是因为不可抗力或是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否则春兰集团就应当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遇难记者的父母妻女4人为此向春兰集团索要包括医疗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死亡补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损失共计49.9万余元。受伤记者则提出了98万余元的赔偿,其中的精神抚慰金为50万元。
但春兰集团主张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春兰集团认为,民航领域分为公共航空运输领域和通用航空领域,这次空难事故并非发生在公共航空运输领域,因为春兰集团并非航空公司,也不公开向旅客售票,所以应当属于通用航空领域。在通用航空领域没有承运人的概念,侵权案件应当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民法和民航法的规定,这次事故既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例,也不应适用高速航空工具方面的法律规定,应当根据过错确定赔偿。
昨天,这两个案子法庭都没有当庭判决。
失事原因尚未清楚
对于飞机失事的原因,迄今尚未形成一份正式的调查报告。但据春兰集团的代理人称,春兰集团与保险公司就相关的保险争议案件曾在泰州市中院对簿公堂。在案件审理中,泰州市中院向华东民航管理局发出过一份关于事故原因的调查函,华东民航管理局在回函中虽称,其已将送审稿上报民航总局,事故报告仍在审核中。但在这份回函的附件中,华东民航管理局出具了飞机失事前的驾驶员执照、飞行基本情况及适航证,以及对事故原因的排查书面意见,这份排查书面意见是目前能见到的惟一一份事故原因分析,其排除了六方面的原因,其中包括发动机、尾桨、减速器、天气、飞行机组在操作失误和人为破坏。春兰集团代理人称,这也就是排除了机械故障和人为因素,据业内人士分析,这次事故应当是不可抗力造成的。
由于华东民航管理局的这份书面意见并非正式的结论报告,春兰集团代理人的这一说法未得到原告方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