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通讯员曾祥生记者吴向正)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金若明受贿大案,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已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金若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万元。金若明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86.5万元上缴国库。
现年49岁的金若明捕前系江苏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曾任宁波大榭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局长、管委会副主任。2005年6月16日,他因涉嫌受贿罪被依法逮捕,9月10日被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自2003年初至2005年2月期间,被告人金若明在担任宁波大榭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局长、中信大榭开发公司副总经理、宁波大榭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分管招商引资、转让大榭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职务之便,为宁波市某金属有限公司、大榭开发区某鞋业有限公司、大榭某土建工程有限公司、大榭开发区某玻璃制造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在有关工程项目立项、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款支付、工程建设等方面谋取利益,并于事后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和银行卡等,共计人民币86.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