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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岂能不管病妻 一审判决必须扶养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5-11-04 15:00:51

  记者屠传宏通讯员易潇

  中国宁波网讯 鄞州瞻岐镇的青年妇女周某患了糖尿病,辞去工作的她要求丈夫谢某给予医疗费与生活费的保障,遭到丈夫拒绝。昨天,夫妻俩对簿公堂。

  妻子流出伤心的泪

  周某向法官诉说,她和谢某是5年前经人介绍相识的,2003年3月6日办了婚事。她在孕期体检中被查出血糖指数过高,经大医院复检,确认患糖尿病,不久就在医院接受了胎儿引产手术。因手术中失血过多,糖尿病病情恶化,现在每月要去医院门诊治疗。而丈夫在得知她患糖尿病后,对她的态度就开始大变,不但不关心她的身体状况,连医疗费、生活费也不肯出。

  夫妻俩因为关系不和,今年9月2日起分居。9月3日那天,周某收到丈夫的手机短信:“家里是你自己的东西,你自己去点一下……我是不去睡了,你自己多保重,再见。”而当周某回家时,发现家里门锁被换了。“我无家可归,又因病辞掉了工作,现在只能靠兄弟和父母接济生活。”周某提出:“法律规定夫妻间有相互扶养义务,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谢某每月向我支付医疗费300元、生活费500元。”

  丈夫坚决不愿调解

  在法庭上,谢某的态度让人明显感觉到他与妻子已没有感情可言。

  谢某向法官坦言,已经好久没见过妻子了,也没去过问妻子的病情。但他辩称,自己并未遗弃妻子,他们夫妻间只是发生纠纷,而纠纷起因是亲属之间借款问题等家庭琐事。他之所以对妻子不理不睬,主要是对妻子擅自辞职有气,因为妻子的工作是他介绍的,他还帮助妻子争取到了难得的好岗位,妻子竟然说辞就辞了。妻子向单位辞职的理由是“家庭夫妻关系不和睦”,而不是因病缺乏劳动能力,她现在提出没有经济收入、医疗费与生活费没有保障,这也是她自己造成的。

  当法官表示为夫妻俩主持调解时,妻子表示愿意接受调解,丈夫却很坚决地表示不同意调解,要求法院驳回妻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必须扶养

  鄞州法院大嵩法庭昨天邀请了不少当地人大代表、村干部旁听这起婚内扶养纠纷案件的庭审,并听取他们对这起纠纷的看法和评说。

  法官指出,《婚姻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本案原告周某患病是事实,谢某作为丈夫不得推卸对病妻的扶养义务。周某提出生活费和医疗费的保障要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因周某并未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相关证明,法官认为她可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丈夫谢某应给付扶养费的标准由法官结合案情实际来确定(庭审查明周某医疗费开支每月300元)。

  一审判决被告谢某于本月起每月31日前给付妻子周某生活费400元、医疗费300元。

  法官宣判后,周某表示对判决满意,而谢某不停叫苦:本人现也辞职,每月要给妻子700元扶养费的话,自己难以生活下去。

【编辑:徐叶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