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张货运单备注栏里都作了更改,并附有“顺丰速递”的更改确认章。
徐佳伟摄
记者王景波
中国宁波网讯 发件客户和速递公司在货运单上约定了货物的运费,可收件客户提货时却发现价格已被改动了。昨天,颐高数码广场的虞先生对“顺丰速递”的做法提出了异议:货运单上价格怎么说改就改啊?
10月12日,深圳一家公司通过“顺丰速递”邮寄一批配件给虞先生的公司,速递员要求虞先生支付68元的速递运费。可虞先生发现货运单上的左下角明确写着“计件重量5公斤,运费48元”,但在备注栏上写着“记错价格,实为68元”,还盖了一个“更改确认章”的小章。虞先生打电话给深圳的发货方询问,对方明确表示,当时和该速递公司收货的速递员谈好的这批货物的运费价格就是48元。深圳方面还把当时寄件时的货运存根单也传真给虞先生,而这份货单上面的备注栏上根本没有文字。虞先生据此和速递员进行交涉,最终只付给速递公司48元。
10月28日、29日,虞先生又相继收到“顺丰速递”投递过来的两批货物。一件从杭州寄过来的邮件,原先寄件人已经支付了10元运费,但备注栏上也写上了“记错价格,实为15(元)”;还有从深圳寄过来一单货物,货单运费栏上标明“5公斤30元运费”,但备注栏上又写上了“实重5.5公斤,应收74元”。为此,虞先生拒付速递公司擅自增加部分费用,而速递员则不同意将货物交付,双方发生了纠纷。虞先生说,10月份他收到过10多件的快件,但只有通过“顺丰速递”邮寄过来的3封快件,出现了这种情况。
记者拨通了“顺丰速递”深圳总部投诉电话,总部监控部的范小姐解释,该公司的货运价是全国统一的,也在公司的网上公开发布的,公司也不允许下面工作人员和寄件方私下协商定价。她表示,备注栏上用来注明公司有关工作人员修改过的重量和价格,并加盖所在地公司的修改章,符合公司的规定。工作人员有权在发现货运单上的重量和计算价格出现误差时,按公司统一价的规定做出修改。如果收件方对此有疑义,可以向当地公司的客户部提出。
当记者问到这几张货运单上原先“5公斤30元”等价格是怎么出来的,范小姐说,这有可能是客户自己填上去的,工作人员由于时间匆忙,没有及时发现指出,也可能工作人员在现场估计时出现了差错,他们需要对此进行调查。对于记者提出的“速递公司事后修改相关重量或价格的时候,是否通知了寄件方”,范小姐称:“由于快件都是深夜发货,如果要等次日通知发件方后再发货,可能会延误时间,所以大多没通知。”
浙江众信律师事务所的俞建伟律师认为,货运单是双方构成运输合同的依据,速递公司作为承运方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将快件投递给收件人,并根据合同所约定的运费向收件人收取费用。寄件人将货物交付给速递公司,速递公司应检验货物的重量,并告知寄件人应收的运费,并在该货物的货运单运费一栏上注明。速递公司不能单方面改变运费,即使在收到货物以后,重新核实货物重量,发现重量不一致时,也应及时告知寄件人或收件人,未经付款方的同意,不能擅自改变运费额,也不能因此拒绝投递该货物,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俞律师表示,速递公司不能以自己有全国统一价为由,要求收件人必须支付单方面认定的运费。因为合同内的主要条款不经双方协商一致,不能单方面擅自作出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