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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撞人10级伤残 赔偿损失4万多元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5-11-07 11:14:32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胡珊通讯员郑淑红)镇海一名中学生在回家路上将一名妇女撞成了10级伤残,11月4日,镇海法院判决其监护人赔偿受害妇女4.6万余元。

  9月28日下午4点左右,镇海某中学17岁学生刘某放学后骑着一辆山地自行车回家。途经镇海区俞范路拐弯处时,由于车速过快,遇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及时,将行人张某重重撞倒在地,致头部受伤、小腿胫骨骨折,住院治疗20天,用去医疗费等5652元。经法医鉴定,张某腿部的伤残程度达到10级。张某遂提起诉讼要求刘某的监护人按交通肇事的有关规定赔偿自己的损失。

  镇海法院认为,刘某在这起事故中有明显的过错,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刘某是未成年人,其应负的责任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遂判决刘某父母赔偿受害人张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46723元。审案法官称,新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车辆包括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自行车作为非机动车,违反交通法规撞人致残,同样也按交通肇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赔偿。新《交法》有关交通事故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第76条中,只规定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对于自行车交通事故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在新《交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目前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没有开办自行车第三者责任险业务,所以,这起自行车肇事的赔偿款只能由肇事者自掏腰包。

【编辑:吴素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