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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受伤医院赔偿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5-11-08 09:09:07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胡珊通讯员王芳)两名精神病人在医院相互打闹嬉戏、追逐过程中一人骨折。近日,病人所在的精神病医院被镇海法院判赔7000余元。

  2003年1月26日,方某因患精神病到市某精神病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同年5月22日中午,患者方某与另一病友因在餐厅打闹,摔伤骨折,被送往市二院进行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8000余元。近日,方某向镇海法院起诉,要求精神病院赔偿各项费用14000余元。

  法院认为,当时医院对方某和其他精神病人可能产生的行为认识不足,存在疏忽之处,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对方某受伤事实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精神病人的行为常常具有突发性、冲动性、隐蔽性的特点,难以预料和防范,因此医院应适当给予赔偿为宜。

【编辑:王定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