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行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省政府令第119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02]54号)的规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审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下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部门、直属单位于2005年7月1日至2005年9月25日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附规范性文件目录),经依法审查,合法、适当,可以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二、对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部门、直属单位制定并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认为不适当或不合法的,已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通知发文机关予以修改或废止。对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发文机关按规定已重新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审查,合法、适当的,可以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并列入本次公布文件目录。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报送市政府备案;备案后经审查不合法、不适当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未按规定报送备案,造成行政管理侵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附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OO五年十月九日
附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