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余建文)在人行道上违章停车,很可能会被城管部门锁住轮胎,司机懊恼之余,大多会乖乖接受处罚。然而,日前家住江北庄桥的郑先生遭遇锁车后,却较起了真,把城管部门告上了法庭,认为锁车行为涉嫌违法。昨天上午,海曙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郑先生在大沙泥街54号“中央商座”大楼内一家单位工作。上月17日上午11时许,郑先生把小轿车停在大楼门口的空地上,上楼去取一份资料。10分钟后他下楼打算将车开走,却发现车轮被两把专用的锁具锁住了,车门边上还贴了一张《违章停车抄告通知书》。这时,郑先生发现现场有3名海曙区城管局江厦执法队员,要求他们将锁打开,以便自己驾车去接受处理,但遭到拒绝。双方由此争执、交涉了个把小时,仍无结果。当日下午,郑先生只好坐出租车到《通知书》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工作人员给了郑先生一份编号为05-5660的《当场处罚决定书》。
两天后,郑先生将海曙区城管执法局告上法庭,认为锁车行为违法,要求法院判令撤销《当场处罚决定书》。
两个多小时的庭审中,双方围绕人行道停车城管执法权限、锁车的法律依据和执法程序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代理方浙江正甬律师事务所吴宗建律师认为,被告作出处罚决定,依据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人行道上停车,理应由交警部门来执法处罚,在公安部门没有正式将此项执法权委托给城管部门的前提下,城管部门对人行道停车实施行政处罚,缺乏法律依据。同样,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违法停车的车辆可以实施拖离,但没有规定可以锁车。锁车可视为对汽车的查封和扣押,在没有查明事实前,被告是无权执行的。另外,当事人对抄告、锁车行为当场就提出了异议,执法人员还是实施了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没有做笔录,在处罚程序上存在纰漏。
被告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国务院规定的、具有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对人行道停车进行执法处罚,是市政府有关部门协调会机制下确定的,按照市政府101号令来实施的,并有《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宁波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规定》等作依据,可以说,城管部门对人行道停车的执法权已落实到位,不存在越权执法的问题。很长一段时间来,人行道停车治理一直是个难点,很多当事人不主动接受处罚,锁车只是为促使处罚行为的落实而采取的一种手段。在这中间,当事人并不会因锁车而丧失其提请行政复议等权利。在郑先生遭遇锁车一事中,当事人自己对违法停车的事实是清楚的,城管部门也作了影像资料记录,按有关法律规定,可以用简易程序处理。因此,被告要求法院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由于此案与城管执法工作密切相关,昨天,有数十名城管执法人员旁听庭审。原被告双方作完最后陈述后,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