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董小军通讯员张水萍)汽车在行驶过程中起火燃烧被毁,这样的事故在生活中已经发生多次。近日,北仑法院对一起汽车起火引发的诉讼案的判决,可能会让许多车主感到沮丧:要打赢这样的索赔官司真有点困难。
2003年春节过后,贺某以24.7万元的价格从上海大众汽车宁波开发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帕萨特轿车。今年6月9日下午3时左右,这辆车子在行驶过程中,突然发动机起火,最后车子被烧毁。经北仑区消防部门调查,轿车起火的原因不明。但车主贺某却认为,汽车在正常行驶中突然起火,生产厂商的大众汽车公司理应赔偿损失。而销售公司销售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同样难逃责任。8月22日,贺某将大众汽车公司和销售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车辆损失20万余元。
这起案件所争议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该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庭审时,原告提出,根据证据规则,有关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来承担,被告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在这起事故中是没有责任的。但两被告大众汽车公司与销售公司认为,在这起事故中,原告的举证责任并不能完全免除,首先他应证明汽车质量与汽车起火之间确实存在着因果关系。对这起事故,消防部门已经作出了起火原因不明的结论,而“帕萨特”起火时,其所行驶的公路路况极差,因此明显属于使用不当,原告认为产品质量存在缺陷是一种主观臆断,不符合逻辑,原告也无证据证明车辆存在质量缺陷。
法院支持了被告的说法,也就是说,在消防部门已证明事故发生原因不明的情况下,原告认为被告应就车辆不存在缺陷承担举证责任的理由不成立。因此,北仑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