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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房屋契税需关注两大变化
稿源: 鄞州日报  | 2005-11-14 11:01:13

  中国宁波网讯(通讯员李雪芬)近段时间以来,区财政局在执行我市新近出台的《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中,接到多起咨询,很多购房者对其中缴纳房屋契税的两大变化疑惑不解。

  根据《通知》规定,凡在2005年6月1日后购买非普通住房的(140平方米以上单套住宅),按3%税率征收契税,比小套型住宅多缴一倍;办理申报手续后30天内不缴纳契税的,每迟缴一天将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140平方米以上多征一倍

  根据《通知》规定,2005年6月1日起发生房屋交易行为的,凡购买自用单套(栋)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契税税率为1.5%),140平方米以上单套(栋)住房,契税税率为3%。

  由此看来,140平方米是条警戒线。买过房子的人都知道,合同上写的面积与最后测量出来的房产证上的面积或多或少有一定的误差,如果合同面积在140平方米左右,那么最终测量出来的结果对契税的计征有很大影响。

  例如,刘先生是今年6月买的房,购房发票面积为141平方米,每平方米3000元,他按照这个面积缴纳契税为141×3000×3%=12690元。同样郭小姐在今年6月买的房,购房发票面积为139平方米,每平方米3000元,她按照这个面积缴纳契税为139×3000×1.5%=6255元。

  商品房的计税依据为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即购房发票),所以合同上是多少面积,契税就以此为依据来计算。

  迟缴30天要收滞纳金

  《通知》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办理契税申报手续30天内缴纳契税,否则每天按契税额的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很多购房者并没有及时缴纳契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在新政策出台之后(即2005年6月1日起),购房者在购买的商品房开具销售发票之日起一个月内申报缴纳契税;一个月以后申报缴纳契税的,按规定予以滞纳金处罚;如2005年9月1日以后办理纳税申报的,一律按调整后的政策确定应纳税额,同时予以滞纳金处罚。凡是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来申报的都将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了。

  例如,李女士11月6日来缴纳在今年5月1日购房的契税,就要缴纳滞纳金了。因为李女士于今年5月1日开具了购房销售发票,那么她必须在5月31日前将契税缴纳完毕,否则,按调整后的政策确定应纳税额,同时予以滞纳金处罚。那么李女士从6月1日起,按日(从6月1日-11月6日)缴纳契税额税款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编辑:王定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