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吴向正通讯员陈霞芳袁玉敏)通过诉前证据开示,原本可能以诈骗罪被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周某,近日被江北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据悉,江北检察院对公诉案件进行证据开示的改革做法目前在全省尚属首次。
什么是证据开示?
公诉案件证据开示是指在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前,或者在法院开庭审理前,由公诉人和辩护人相互出示案件证据,并就出示的证据发表意见的证据信息交换活动。
今年年初,江北检察院被市检察院指定为证据开示的试点单位,明确下列四类案件可以进行证据开示:检察机关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一方认为有开示必要的;法定最低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一方认为有开示必要的;疑难、复杂案件,一方认为有开示必要的;辩护人有证明被告人无罪的相关证据,并拟在法庭上作无罪辩护的案件,其虽未提出但审判人员认为有开示必要的案件。
证据开示改变周某定罪
今年5月,慈溪某旅行社通过被告人周某向宁波某航空票务有限公司订购杭州到西安的来回机票共75张。周某向该票务公司订票,票务公司报价为去程5.5折,回程4.5折,并分两次将打折后总价值92250元的机票寄给周某。周某将机票以3.5折的价格卖给旅行社,旅行社则支付周某票款66000元。而后,周某携款逃离宁波。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周某辩护人向江北检察院提交新证据,对周某身份提出异议。检察院发现案件确实存在疑点,就对此案进行证据开示,于是双方相互交换了证据。原先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表明,周某在犯罪时已经不是航空票务有限公司的员工,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周某辩护人提供的证据表明周某当时虽未与票务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协议,但他事实上是票务公司驻慈溪办事处的业务代表。
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关系到本案的定罪量刑。公诉人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后,确认周某当时系票务公司驻慈溪办事处的业务代表,于是检察机关依法以职务侵占罪对周某提出公诉。
证据开示提高办案效率
据江北区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检察机关证据开示做法是一项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的有益探索,它可以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有利于确保控辩双方充分了解双方证据,尽早明确讼争焦点,从而保证庭审集中、持续地进行,节约诉讼资源,提高办案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