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续大治沈杨雁)11月22日,在宋诏桥某小区当保姆的安徽蚌埠人王梅拨打本报热线反映说,她11月20日在雇主家中擦玻璃窗时,不慎摔下来导致手臂骨折,但雇主不愿意承担2000多元的相关医疗费。她想到劳动部门讨个说法。
听了王梅反映的情况后,记者采访了她。今年19岁的王梅,7月份从老家来宁波当保姆,主要负责雇主周先生家的日常卫生清理和照顾小孩,每月工资700元。20日那天,她独自在家中擦玻璃窗时发生意外,目前正为这笔医疗费发愁。她认为自己是在雇佣过程中发生意外的,周先生应该承担这笔医疗费。
但雇主周先生认为,王梅摔伤时,家里没有人在场,因此很难确定她是在工作中导致事故,自己支付医疗费有些冤枉。他也决定到劳动部门反映情况。
目前,宁波家政市场非常发达,像这样保姆(包括钟点工)在劳动中发生意外的事故比较多。那么,雇佣双方到底怎样为自己维权呢?记者首先来到区劳动部门了解情况。仲裁庭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王梅受伤不属于工伤。因为《工伤保险条例》适用于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不适用于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关系。如果是某企业员工在为企业擦玻璃窗时不慎摔倒受伤,属于工伤,企业就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承担相关责任。但保姆和主人属于雇佣关系,因此王梅不能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类似纠纷,属于《民法》适用范畴,建议受伤保姆去司法部门寻求帮助。
鄞州人民法院范法官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相关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但是,该事件中,王梅必须提供是雇主周先生家的窗户存在安全隐患才导致自己在工作中摔伤的证据,这样法院才能够要求周先生支付医疗费。如果王梅是因为自己不小心摔伤的,那周先生可以不负担全部费用,双方具体承担比例可以自行商讨。